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执行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黑龙江
案号:(2018)黑0103执5068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实习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6267.44元; 二、被告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实习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计算方式:自2007年9月4日起以本金986267.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实习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实习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4105元,由被告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实习中心负担13763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42元。